关键词: 特岗教师
第一部分 法律常识
第二章 民法
18、(1)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属于什么?
要约
(2)寄送的价目表、拍卖公告、招标公告、招股说明书、商业广告等属于什么?
要约邀请
(3)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什么?
承诺一经作出,并送达要约人,合同即告成立,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
19、(1)可变更、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?
欺诈、胁迫、重大误解、显失公平(乘人之危)
(2)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?
未被追认的民事行为无效,被追认后有效
(3)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?
(1)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
(2)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
(3)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
(4)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
(5)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,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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